美國聯邦法庭判決禁止十里香歧視法輪功

【新唐人2010年9月5日訊】新聞週刊(233)

針對美國司法部於8月11日向聯邦法院向紐約法拉盛十里香餐館及其業主提出起訴的歧視法輪功學員案件,聯邦法院於8月18日做出贊同判決,贊同司法部對被告的所有指控,並規定在判決生效後一定期限前被告必須執行多項協議內容,那麼被告對於法庭的判決是否履行了自己的責任和義務,以及有甚麼樣的後果?我們來看本臺記者的詳細報導。

2010年8月18日,美國聯邦法庭判決,由美國司法部對十里香餐館歧視法輪功學員的起訴案成立,規定禁止被告十里香餐館業主肖榮武(音譯)對任何因為宗教、宗教表達、宗教服飾以及和法輪功的關聯而歧視任何顧客﹔ 被告承認司法部的多項指控,雙方達成包括禁止令、非歧視性政策等多項協議。這起兩年前發生的歧視案,從2009年10月紐約州人權署判決被告賠款,後來司法部介入做詳盡調查,並作為原告8月11日起訴被告,到18日聯邦法庭的最終判決,究竟有甚麼特殊的意義?

資深律師羅伯特.古德曼(Robert Paul Goldman) : 判決對受到歧視的法輪功學員是非常好的結果,餐館的業主承認做錯了,司法部也作了調查證實是歧視。

對於法拉盛民眾對這樁歧視案的看法,我們也作了隨機採訪。

法拉盛民眾丹尼:這是歧視,判決是因果報應,他們要為自己做錯的付出代價。

法拉盛民眾李先生:(判決)當然很正確了,也符合消費者的要求。

法拉盛民眾謝女士:我就覺得穿甚麼衣服都可以吃飯的,不應該趕他們出去,不能因為你穿甚麼衣服而不讓人吃飯。

法拉盛民眾曾女士:一個教只會教人好,不會教人壞,如果歧視我就不喜歡。

在協議中有一項內容是:司法部的裁決生效後15天內,十里香餐館要在每個公共進口處顯眼的位置張貼並保留中英文告示,內容包括「十里香餐館向全體公眾開放,不以宗教、宗教表達、宗教服飾為考慮因素。如果你認為被非法拒絕入內或服務,可以找經理,或到司法部投訴。 」等。

記者出鏡:9月2日就是司法部裁決書生效後的第15天,我們到十里香餐館察看,發現並沒有告示貼出。一位自稱姓余的男士說老闆不在,自己是幫他打理生意的,他說並不知道聯邦法庭就歧視案判決的事情。

法庭判決中要求之一是每一個員工閱讀裁決書並在聲明上簽字,如果真的如余姓男子所說不知道歧視案,說明餐館業主並沒有執行法庭的這一項判決。

律師古德曼認為,被告如不執行法庭判決,後果是嚴重的。

資深律師羅伯特.古德曼:我的看法是,應該去司法部告訴他們被告沒有執行法庭判決,先跟他們好好說,如果無效,則採取強制措施。

Part 2:

2008年6月1日發生的十里香餐館歧視案並不是孤立的事件,司法部的調查證實,被告曾於2008年夏天拒絕過三批共十名法輪功學員用餐。而該事件發生的時候,恰逢兩年前中領館在背後操控、製造 ”法輪功學員不賑災”等謊言煽動仇恨引發的法拉盛事件期間。

中共駐紐約總領館總領事彭克玉(錄音):我也去現場了,因為這種東西呢,我們必須很小心,要不然會被人家說是你總領館在背後鼓動啊。

華盛頓法輪功學員 當事人 薛女士:我星期一上班時接了個電話,我的一個親戚打得,他就問我在哪裏,我說在辦公室,她說你怎麼沒去紐約約阿? 我說去紐約幹嗎?我說上班去紐約幹嗎?他說去紐約搗亂去阿,因為他一直勸我別練法輪功了,因為他就是相信中共那些造謠嘛。他說人家給汶川地震難民捐款,你們不但不捐款,還搗亂不讓人家捐款。 我說哪有這事啊?我說我本身我就捐款了。

歧視案當事人孫女士: 我當時是在康州,我聽說在法拉盛發生攻擊法輪功學員的事件,起因是說法輪功學員不賑災,還幸災樂禍,我覺得簡直不可思議。為甚麼呢?因為我家就是四川人, 我母親的老家就是重災區之一,就在綿竹縣,我母親也很著急,聯繫不上,然後怎麼幫助呢?我們就是捐獻錢哪。

歧視案當事人黃女士: 被拒絕了以後真的是感同身受,就覺得他那種態度也好,那種表情,就覺得自己是被排斥的一個群體,因為我跟他根本就沒有見過,根本就沒有相干的,那怎麼會突然間對我們生出這麼大的仇恨之心呢?

到目前為止,十里香餐館業主沒有遵守法庭的判決,接下來事件將如何發展,司法部和聯邦法庭以及當事人將會採取甚麼樣的行動,我們會繼續做詳細的報導。

新唐人記者朱峰紐約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