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涉貪二審逆轉 重判13年6個月

林益世(翻攝自網路)

【新唐人亞太台 2016 年 02 月 26 日訊】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索賄案,台灣高等法院今天(26日)二審宣判,改依違背職務收賄等罪,林益世重判13年6個月,併科罰金1580萬。林母沈若蘭改依隱匿刑事證據罪遭判5個月,得易科15萬,彭愛佳等3人無罪,全案可上訴。

林益世被控從2010年起共向爐渣業者陳啟祥收賄6300萬元、索賄8300萬元,一審認定他沒有貪汙,只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財產來源不明兩罪判處7年4月徒刑,他的妻子彭愛佳與林母及2名舅舅,都獲判無罪。

 

二審則認定林益世所為構成貪汙,撤銷原判,重判13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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