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公司法小心 「大同條款」規則出爐

【新唐人亞太台 2018 年 10 月 31 日訊】攸關國內上市櫃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新版公司法,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外界聚焦173條之1、俗稱「大同條款」,經濟部定調,關鍵的「持股認定」原則,不過,仍然有諸多爭議,有待解決。

新版公司法,多數企業輕忽重要性。尤其第173條之1、俗稱「大同條款」,也就是持股超過50%股東,可召開臨時股東會,經濟部敲定,細節規範。

經濟部商業司司長 李鎂:「他(召集權人)要自己去檢附,有沒有這樣符合條件的證明文件,向股務機構來出示,那等到股務機構,確認符合資格的時候,會開立給證,開立證明,這時候證交所才會同意辦理,上市櫃公司的股東會的公告。」

以公發公司舉例:發起人5/14日,持證明文件,向股務代理公司申請召開股東臨時會,主管機關證交所、櫃買中心審核後,發布公告,兩個禮拜後的「停止過戶日」,召集人必須再次提出持股證明,方可在6月30日召開臨時會。持股標準,是自「停止過戶日」起往前回推,至少持股三個月,也就是3/2起開始計算。經濟部商業司司長 李鎂:「那所以到停止過戶日那一天,這個股東仍然要再證明一次,他符合資格,所以股東是否符合資格,是從停止過戶日那一天,往前推三個月是否符合條件。」

「大同條款」成為焦點,工商團體日前就公開表示,擔心將上演公司派與市場派爭奪經營權紛爭,還有法人投資專戶,如何認定持有滿三個月,都是爭議。

經濟部次長 龔明鑫:「因為外資在這個帳戶裡面,進進出出,那怎麼樣去認定說有達到三個月,那這個就牽涉到實際細節上的這個問題,那我們再跟金管會來做,確認討論說,怎麼樣可以認定說,它(法人)真的有達到三個月。」

經濟部商業司司長 李鎂:「所以後續我們會陸續,參考這一些會議紀錄的結論,做行政解釋。」

不光大同條款,公司法第九條,「SOGO條款」,明定公司負責人、代理人,一旦偽造文書辦理相關登記,判處有罪後,主管機關、利害關係人,有權撤銷廢止登記,都可能掀起市場風波。

新唐人亞太電視 王冠霖 沈唯同 台灣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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