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察濫用私刑 掌摑、毆打62歲老翁

【新唐人亞太台 2019 年 08 月 20 日訊】香港一名62歲老翁在送院診治期間,遭到警員毆打。週二上午,香港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召開記者會,公佈視頻證據,揭露香港警方濫用私刑,而港警今天在例行記者會被追問時說,已拘捕兩名涉事警員,但否認拖延調查,不知事發醫院有監視器可調閱追查。

鎖骨下方、胸部下方、腿部等處的瘀青、右手無名指被扭斷,62歲的鍾先生述說,自己在6月25日晚上,在香港上水因醉酒與人爭執,晚上11點左右被警方拘捕,並送入北區醫院急症室。

根據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合法取得的醫院監控錄像,一名便衣警員、以及兩名軍裝警員先後進入急診室的獨立病房內,警員在把手套戴上後,將鍾先生的上衣掀起,用衣服、毛巾覆蓋鍾先生的口鼻,再用手擠壓他的面部,期間多次掌摑他的臉部,並用力毆打他的肚子以及下體。

62歲長者鍾先生的大兒子:「我跟我弟弟一樣,只是希望犯法的人,包括警察,需要受到正常的制裁,當然是要坐牢。」

除了暴力對待,警員還出言恐嚇鍾先生。

62歲長者鍾先生的小兒子:「我媽媽每晚都睡不著,經常害怕上街。因為他(涉事警員)說,我會搞你老婆,說了我媽媽的名字,然後再搞你的兩個兒子,說了我們的全名還有家庭住址,我爸爸聽了以後很害怕。」

鍾先生及家人向香港投訴警察報案中心報案及投訴,案件沒有受理,最後找到立法會議員林卓廷。

香港立法會議員 林卓廷:「這樣對長者去肆意凌虐,毆打、恐嚇,這些是什麼警察?我這麼長時間以來都不想去批評整個警隊。不過,這次的事情,很肯定是讓整個警隊蒙羞。近月,這麼多示威者被警方拘捕,當中究竟有多少人受到類似的,甚至更嚴重的酷刑對待呢? 」

根據香港法律第427章 《刑事罪行(酷刑)條例》,公務人員或以公職身分行事的人,無論屬何國籍或公民身分,如在執行公務或本意是執行公務時,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蓄意使他人受到劇烈疼痛或痛苦,即犯施行酷刑罪。

任何人犯施行酷刑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終身監禁。

新唐人記者 柯婷婷 林明 香港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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