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子化來臨私校退場 三校聯合訴願教育部

【新唐人亞太台 2022 年 12 月 30 日訊】12月30日,嘉義大同高商、雲林益新工商、台南華濟永安高中三所私立學校,在嘉義大同技術學院聯合委任律師舉辦記者會,指出教育部程序瑕疵存有法律爭議,不排除提起行政救濟。

退場私立學校三校召開聯合記者會。
退場私立學校三校召開聯合記者會。

依據內政部資料統計,1981年出生人口總數四十一萬多人,到2020年出生人口總數僅剩十六萬多人,因少子化的來臨,許多學校面臨招生不足、必須減班或裁併校來因應。特別是私立學校更為明顯。

起因於今(2022)年6月8日,教育部依私立學校法解散嘉義大同高商、花蓮國光商工、屏東志成商工、雲林益新工商、台南華濟永安高中以及高美醫專六所私立高中,時隔半年後,12月18日又召開私校退場審議會,改依退場條例「再次」解散這六所私立學校。並以「最速件」公文通知各校,後續改依退場條例規定辦理清算及賸餘財產歸屬事宜,且溯及自教育部原命令解散日6月8日生效。

今年6月8日,教育部先以私立學校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各校解散,近日又改依今年5月11日已公布施行之退場條例重新命其解散。致使已依教育部先前函令,以私校法規定辦理解散,清算程序已近尾聲的嘉義大同商職受害最為嚴重。

退場私立學校三校聯合記者會,大同高商董事長朱欽姈(中間者)。
退場私立學校三校聯合記者會,大同高商董事長朱欽姈(中間者)。

依照私校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清算後賸餘財產可依法人捐助章程捐贈給私立學校或辦理教育、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大同商職董事會並已決議將賸餘財產近六千萬元現金及校產捐贈給其他私立學校,教育部半年後卻「改依」退場條例二十一條規定「重命」解散,排除私校法第七十四條適用,賸餘財產僅能歸屬退場基金及公家機關,致使大同商職先前所為清算形同無實益,據此所生額外支出、費用及成本也形同浪費,無端造成大同商職嚴重損失。

嘉義大同高商董事長 朱欽姈:「我們會先做訴願,但是同時當中來講的時候,大同高商我們也會聘請那個律師團體,針對這邊來跟其它的五個學校做一個共同的那個一個訴求和行政救濟,因為本身來講的時候,我們大同高商已經是走到清算最後的,所以我們在12月27號需要開會說我們要捐給誰的時候,它在12月16號臨時公文過來,要我們12月18號接受那個問題。」

嘉義大同高商董事長朱欽姈等三所學校,委任楊英杰等五位律師,提起行政救濟。
嘉義大同高商董事長朱欽姈等三所學校,委任楊英杰等五位律師,提起行政救濟。

12月30日,嘉義大同高商董事長朱欽姈等三所學校,委任楊英杰等五位律師,提起行政救濟,希望教育部能夠維護私立學校權利,依照私立學校法規定處理私校問題,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

私校聯合委任律師 楊英杰:「大同商職在6月8日收到這個教育部先前的函令之後,已經依照私立學校法的規定辦理解散,已經開始進行這個清算程序,而且清算程序已經接近完結,只剩下這個剩餘財產的捐贈,尚待這個董事會的決議討論,而且近日董事會也已經做出決議,要將這些剩餘財產捐贈給其它的私立學校,那現在教育部臨時又更改了這個解散命令的法規為退場條例,那退場條例二十一條,它是排除私校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所以變成是這個依循的法律變更,那所有的這個校產就全數要充公。」

教育部則說明:為因應少子女化衝擊,維護學生受教及教職員工權益,建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退場機制,已於今年(2022年5月11日)公布施行,日前退場審議會,即是依該條例命六校法人重新解散,六校法人後續應依退場條例辦理解散清算。教育部12月18日召開第九次私校退場審議會,將已停辦多年、但仍未完成校產清算的六所私立學校,依照私校退場條例,「再次」解散花蓮國光商工、屏東志成商工、雲林益新工商、嘉義大同高商、台南華濟永安高中、高美醫專的董事會,後續將依退場條例辦理清算及賸餘財產的歸屬事宜。

(新唐人亞太電視 張金洲 許美惠  整理報導/責任編輯:陳思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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