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黃華華 在民主國家中看見正義之舉

【新唐人亞太台2010年8月17日訊】黃華華是第一位來台遭到法輪功學員控告的省長級中共官員。這個案件在台灣人權法律上有著什麼樣的關鍵性意義?今天的焦點縱橫,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為您深度解析。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提出這樣的要求,本身是在提醒執法的人,這件事情不能漠視,如果我們是一個法治國家,那麼依照我們既有的法律,應該是必須採取行動,這個動作本身就有它的意義,我認為,這樣的動作要持續做下去,如果檢察系統遲遲不願意回應的話,我覺得壓力可能要再大一點,譬如說,檢察系統是檢察一體,你就直接找檢察署的最高的長官就是檢察長,我們再去跟檢察長告一次,其實我們一直主張是人權普遍性原則,包括在管轄方面,也是一個普遍管轄原則,這在一些對於人權比較注重的國家,都採取這樣的法律見解,我們去採取這樣的動作,我覺得是非常合理而且合乎人權潮流的作法,只是說,現在這樣的要求,恐怕比較難讓執政的當局重視,但是畢竟我們是民主的國家,我覺得我們還是要透過各種機會讓更多人瞭解到呼籲或者要求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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