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潭案定讞 扁珍各判11年

【新唐人2010年11月12日訊】中華民國前總統陳水扁家庭涉及的四大弊案,其中,龍潭購地案今天(11號)三審定讞。

最高法院宣判,前總統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各判刑 11 年,併科罰金臺幣1.5億元。另外,前 101 董事長陳敏薰給款案的部分是8年,扁珍也各被判刑8年,併科罰金500萬元。

三審判決出爐,代表扁珍兩人將面臨入監服刑。至於國務費、南港展覽館、洗錢案三案,最高法院則都是撤銷二審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至於應訂合併執行刑幾年,由檢察官再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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