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數科併購東森電視 公平會有條件放行

(圖/資料畫面)

【新唐人亞太台 2017 年 03 月 01 日訊】台灣數位光訊科技,擬透過子公司收購凱雷集團持有的東森電視65%股權一案,公平會今天(1日)宣布放行,不禁止其結合,但依法附加兩項負擔,以確保結合的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台數科位於中部,目前是全台第五大MSO(有線電視多系統業者)。

公平會指出,為消弭本案目前可能產生之限制競爭不利益,並確保整體經濟利益,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2項規定, 附加兩項負擔:(一)東森新聞台、東森財經新聞台可在其他多媒體內容傳輸平台或其他公開播送、傳輸平台上架。(二)台數科取得東森股權後,今年起連續5年,需於每年6月1日前回報,年度營運計畫書,如參與結合事業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自製或代理頻道對於全國各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的當年度授權條件彙整表,若違反限制競爭行為時,則可依公平交易法第40條處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可處年度營業額1成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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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網站發佈完整新聞稿如下: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6年3月1日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1)日第1321次委員會議決議,有關台灣數位光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數科公司)擬透過子公司取得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電視)65%股權之結合申報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附加負擔不禁止其結合,以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    

    公平會表示,本案主要係東森電視母公司之股權結構變動及經營權之移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市場、多系統經營市場及衛星頻道節目供應市場之個別市場結構並未因本結合案而有所改變。惟經審酌水平及垂直結合案件之考量因素,本案仍有部分限制競爭疑慮,其疑慮主要係因台數科集團原自營之5個頻道屬上架頻道,台數科集團於取得東森電視之經營權後,對於議價能力較弱之系統業者,不排除有「搭售」頻道節目之動機及可能性;另本案尚難排除台數科公司基於競爭之考量,就東森家族頻道之授權交易條件,對所屬系統業者及渠等所在經營區之競爭者有差別待遇情事之疑慮,前開疑慮或可隨著數位匯流及跨平臺產業競爭之發展,逐年得以減緩。在整體經濟利益方面,本案有助於被結合事業引進資金,以加速頻道內容、畫質之提升及數位匯流發展。惟本案是否能促進跨平臺產業之競爭部分,因考量屬台數科集團的中投有線電視在未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許可前即逕對三立新聞台予以移頻之前例,則存有疑義。

    公平會指出,為進一步消弭本案目前可能產生之限制競爭不利益,並確保整體經濟利益,故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附加下列負擔:

一、參與結合事業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於結合實施之次日起6個月內將東森新聞台及東森財經新聞台於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或其他公開播送、傳輸平臺上架。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東森新聞台及東森財經新聞台之節目內容來源因非可歸責於參與結合事業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之事由而未能取得授權,且有相關證明文件者。

(二)東森新聞台或東森財經新聞台於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或其他公開播送、傳輸平臺之上架授權條件經協商後,因非可歸責於參與結合事業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之事由而未能取得合意,且有協商過程之書面文件資料可資佐證者。

二、結合申報人於結合實施之當年度起5年內,於每年6月1日前提供下列資料:

(一)參與結合事業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自製或代理頻道對於全國各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之當年度授權條件(包括但不限於授權金額、契約期間、簽約戶數計算依據)彙整表。

(二)參與結合事業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自製或代理頻道之當年度銷售辦法(包含但不限於各頻道單價及購買播送權利之頻道數之優惠辦法)。

(三)全國各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當年度購買參與結合事業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自製或代理頻道播送權利之名稱及數量。

公平會最後表示,本案依法定職權主要係就限制競爭不利益及整體經濟利益部分進行審議,至於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是否可經營新聞頻道、資金來源、財務操作槓桿比例是否過高及是否會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與衛星廣播電視法有關黨政軍投資限制條款等議題,則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等主管機關之權責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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