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補休設1年期限 蘇麗瓊:3月前明訂

【新唐人亞太台 2018 年 01 月 17 日訊】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基法》修正案,明訂勞工加班後經僱主同意,可依實際加班時數換補休,不過,民眾質疑沒有明定期限,勞工恐怕「看的到休不到」也拿不到加班費,勞動部政務次長蘇麗瓊昨天接受電視節目專訪時表示,將明訂加班換補休定期,不得超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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