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7天內想退貨 消費者須負擔運費不合理

網購7天內想退貨 消費者須負擔運費不合理

文:夏亞凡(健康傳媒) 

手指滑一滑、點一點,一筆網路交易即可完成。隨著行動裝置普及、網路發達,消費者購物不用再進店消費,省時省力,網購商機無限。據統計,106年電子購物業(含網路購物及拍賣、電視購物、廣播及郵購等)營業額達1,695億元,迭創歷史新高;更比105年的1,567億元成長8.2%。

  不過,隨著網購發達,產生的糾紛也就相應而生,詐騙事件更是頻傳。消基會表示,近半年已接獲352件網購申訴案,其中多與退貨退款、廣告不實相關,且服飾更占大宗。

  為了解其中原因,消基會從今年3月初起隨機挑選FB粉絲人數破9萬的人氣網拍服飾店進行調查,樣本數共15間,檢視網站上揭露之購物需知、退換貨規則等資訊,另也以一般消費者之身分,針對網站上未揭示資訊者以電子郵件方式詢問客服人員,查看業者規定是否與「消費者保護法」及「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有所落差。

  結果發現,商家對於退換貨機制各有解釋,其中多數接受退換貨,但消費者須自行負擔其中產生之運費,更有商家只接受換貨不受理退貨。對此消基會認為,根據消保法第19號之內容「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上述各自訂條款皆不合理。

  消基會也提出,若發生在7日猶豫期內退同筆訂單商品多次情形,依消保法之規定,消費者退貨不需負擔任何費用,業者聲明個人因素退貨須自付運費,或7日內退貨超過1次便需收運費,皆視為無效條款。若業者強制收取,消費者可向消基會申訴,主張自己的權利。

  一般消費者對於「網購有7天鑒賞期」多有認知,不過消保處於105年1月1日實施「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訂定了7種不適用7天猶豫期之消費情形,如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者;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者、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等,皆不在此範圍內。

  最後,消基會呼籲,主管機關應加強監督與管理網購市場,明確規範相關責任歸屬問題;業者則應隨時注意主管機關修正之規定,並儘速更新網頁上揭露之條款,保障消費者權益。對消費者,則是下單前應仔細查看相關交易規則,避免向臉書社團、LINE群組上的個人賣家購物,以免上當。若真遇網購糾紛,應保留相關資料憑證,向消基會或相關政府單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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