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成境外器官移植通報不確實 監委要查衛福部

監察院

【新唐人亞太台 2018 年 06 月 21 日訊】監察院21日發出新聞稿表示,病人赴境外接受器官移植,返國後接受後續醫療治療,醫院需通報病人移植器官相關訊息,但國內醫院完整通報比例,只有21%,卻未見衛福部裁罰,監委田秋堇、王幼玲將調查衛福部有無善盡主管機關的責任。

依照「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到境外器官移植,若沒有依法通報,將處3萬元到15萬元以下罰緩。而台灣從民國104年通過器官移植條例以來,並未有任何一件遭裁罰的案例。

依據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統計資料,104年7月以來,赴境外移植器官有141例,中國就佔了135例,但其中完整通報的僅有30例,其餘八成都沒有完整通報,包括醫院名稱、醫師姓名資料不明。監委認為通報制度形同虛設,更恐怕讓台灣淪為國際黑心器官移植的共犯。

監察院新聞稿指出,黑心器官買賣涉及極為龐大之利益,導致國際間非法販運人口,甚而牽涉國家系統暴力,強摘弱勢者或異議者器官牟利,嚴重違反人權甚至涉犯「反人類罪」。而聯合國、美國國務院及美國國會等機構的人權報告書,連續多年都把中共列入強摘良心犯器官之議題。而國際對黑心器官盜賣移植的關注,日益高漲。台灣順應世界潮流,符合醫學倫理與國際人權標準,參照歐美先進國家,修訂「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但法令施行以來,卻仍有八成境外器官移植通報不確實。

監委認為,究竟衛福部對違反通報規定的情況,有沒有確實掌握,涉及台灣國際形象及人權承諾,因此將進一步調查衛福部有沒有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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