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陸籍人士須繳交喪失原籍證明 四類型可例外

台灣陸籍人士須繳交喪失原籍證明 四類型可例外

【新唐人亞太台 2025 年 04 月 10 日訊】台灣移民署要求2004年前入籍的中國大陸籍人士,需在三個月內補交喪失原籍證明,否則將面臨撤銷台灣戶籍的處分。對於無法前往中國大陸取得證明者,陸委會今天列出四種情況,可以具結代替,包括因政治、宗教遭中共迫害者,重大傷病者,以及十年沒有入境中國,還有主張在大陸出生就返台定居,從未設籍的人。

 

 

 

陸委會主委 梁文傑:「不管你是因為政治原因,還是因為重大傷病,有些人可能中風很久,他根本也不可能去,那或者是說你在那邊已經無親無故,你也10年來都不曾回去,這是你自稱說你不能回去,所以我們就針對這些狀況,讓你用具結的方式,免除舟車勞頓。但是如果未來,你出於什麼原因還是去了,在主管機關看來,你這個可能就是,跟你當初所自稱的情況不一樣,就會還是會要求你,要去拿除戶文件。」

新唐人亞太電視 台灣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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