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海關籲轉口貨物 應裝載符合法令運貨工具

高雄關表示,為確保未稅貨物之移運安全,防止私運、偷盜或短少情事,業者申請非以貨櫃裝運之轉運及轉口貨物,應配合辦理裝載於保稅運貨工具或其他經海關核准之運貨工具後,始得載運,請業者確實遵守相關規定

【新唐人亞太台 2026 年 10 月 20 日訊】近日有業者供應船舶給需用物品航行的國際航線船舶,因未留意海關於供應船舶/船員用品日用品申報表兼准單之「海關審核紀錄」欄批註「稽查關員查核無訛後准予裝運上船」,無海關檢查人員簽章即自行將船舶需用物品搬運上船,涉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35條規定。

財政部關務署發布「船舶需用物品申請驗放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提供船舶需用物品通關便利,惟仍有適用的金額與條件限制。依作業要點第3點及第4點規定,船舶用品或日用品之整批離岸價格在新臺幣(下同)5萬元以下者,得免予船邊查驗(或港內碼頭邊查核)逕行裝船。

高雄海關籲轉口貨物,應裝載符合法令運貨工具(財政部關務署網站 提供)
高雄海關籲轉口貨物,應裝載符合法令運貨工具(財政部關務署網站 提供)

依據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非以貨櫃裝運之轉運及轉口貨物,於非自主管理或自主管理之貨棧或集散站辦理裝載者,應於貨棧或集散站之駐棧(站)關員或專責人員監視下,裝載於保稅運貨工具或其他經海關核准之運貨工具後,始得依同辦法第9條及第10條之規定,採關員人工押運、加封海關封條或經海關核准之自備封條等海關監控方式載運至管制區以外之地區,以維貨物移動安全。

高雄關提醒業者,非以貨櫃裝運之轉運及轉口貨物,無論押運與否,應先裝載於保稅運貨工具或經海關核准之運貨工具後,始得載運。如對於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作業有相關疑問,請洽詢所在地海關,以確保貨物通關作業順利。

(新唐人亞太電視 李涓榕 許娟 整理報導 / 責任編輯:姚瀚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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