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督的職責

【新唐人2010年10月2日訊】十月一日,新任加拿大總督宣誓就職,藉此機會我們來看看加拿大總督都有哪些職責?

加拿大正式的國家元首是英國女王,總督是女王的代表,也是加拿大事實上的國家元首。

五十年代以前,加拿大總督一直是由英國人擔任。之後則由英裔和法裔加拿大人交替擔任。

總督的職責主要是在禮儀方面,包括:代表加拿大政府﹔ 負責確保常有總理在位,掌管政府工作﹔

根據總理和內閣部長們的意見,對參議院和眾議院通過的法案給予御准﹔ 簽署國家文件﹔ 讀施政演說﹔ 主持總理、首席法官和內閣部長宣誓就職儀式等等。

但是總督並不只是個有職無權的擺設,歷史上就出現過總督拒絕總理解散議會舉行大選的要求,從而引發憲政危機的先例。

加拿大總督是由女王根據總理的提議來任命的。傳統的任期是五年,但可以延長至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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