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旺律師用人權憲章挑戰刑法

【新唐人2010年6月11日訊】相信大家還記得 多倫多中區華埠 金牛成超市的老闆陳旺 因為捉賊被告的事情。陳旺的案子 再過十天就要正式審判了。而他的律師呢 最近向安省法院遞交了陳述書,引用《人權與自由憲章》來挑戰陳旺被控罪的主要依據,也就是刑法494條當中對公民拘捕權的界定。

陳旺的律師林彼得在陳述書中指出,刑法第25條賦予財產所有人“在需要的情況下採用足夠的強制手段實施公民拘捕權”。(as much force as is necessary to carry out the “citizen arrest”)但刑法第494條卻指出,公民拘捕權必須在罪案發生當時行使,罪行結束後實施則屬於違法,林彼得認為這個界定違反了人權與自由憲章賦予加拿大人生活、自由和安全的權利(憲章第7條),以及得到公平審訊的權利(憲章第11條(d)款)。

陳旺律師林彼得:“這非常奇怪也不公平,你犯罪時我抓住你屬公民拘捕,但如果我知道你犯了罪,現在或過後你再回我店裏,我就無權拘捕你了。”

給陳旺惹來官司的捉賊行為就發生在小偷偷盜之後。去年5月23號,陳旺從店裏的監視錄影中發現了一小時前偷走自己盆栽植物的小偷,於是和兩名幫手一起將小偷扣留反綁雙手關在汽車後座等警察來處理。但警察趕來後卻以襲擊他人及強行禁錮等罪名將陳旺3人起訴。

社區人士發起了“受害人權益行動委員會”提請聯邦及安省司法部門重新考慮刑法494條。去年9月,移民部長肯尼親自到陳旺的超市探訪,並說陳旺是罪案受害人。

陳旺的案子將於6月21號到23號在多倫多舊市政大樓法庭開審。他的律師希望法庭裁決刑法第494條的有關限制條件違反人權憲章,因而不能適用於陳旺案。

新唐人記者秋旻多倫多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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