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訴江案 律師:台灣應適用普遍管轄原則

【新唐人亞太台2013年5月25日訊】阿根廷法輪大法學會控告前中共領導人江澤民、前中共官員羅幹違反 群體滅絕罪及 反人類罪 的 訴江案,歷經八年,在今年四月下旬,阿根廷高等法院推翻原審法院一事不再理的結案理由,發回重審。台灣著名人權律師認為,阿根廷訴江案將普遍管轄原則適用於重大違反人權的中共前領導人及中共官員身上意義重大,台高檢署應在受理法輪功人權案件時適用該原則。

阿根廷高等法院裁定訴江案上訴成功,消息傳到台灣,知名人權律師認為,判決確立「群體滅絕罪」和「反人類罪」等適用普遍管轄原則,在國際司法人權案件中具有重要意義。

台灣人權促進會執委 賴中強:「對於群體滅絕罪,普遍管轄原則是一個應該徹底堅守的原則。」

人權律師 邱晃泉:「全球在為法輪功受迫害努力的歷史上,一定是個重要的判決。 這相當有勇氣的,在中共的壓力之下,可以做這樣的決定,既然敢做這樣的決定,有勇氣做這樣的決定,我們也預期,他應該也有同樣的勇氣發出逮捕令的。」

期待阿根廷法院再次對江澤民、羅幹迫害法輪功的元兇,發佈國際逮捕令,訴江案遍及全球 17 個國家,邱晃泉律師說,西班牙、阿根廷不畏強權的案例在先,也能鼓舞其他國家正在進行的訴江案,最終將迫害法輪功的元凶送上國際法庭受審。

人權律師 邱晃泉:「不要以為在中國做那些壞事,可以在別的地方逍遙,除非你不走出中國一步,不然的話,國際正義法庭,是存在在那裏的。 // 透過法院審判的進行,才能夠很充分的揭發、評判,他們這幫人所幹的壞事。」

2009 年起,將近有十位嚴重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中共官員訪台,遭台灣法輪功團體控告「殘害人群罪」。賴中強律師也認為,高檢署應依照有普遍管轄原則精神的殘害人群治罪條例,受理法輪功人權的司法案件。

台灣人權促進會執委 賴中強:「中國的法院,中國的檢察官,既然自己不追究, 610 辦公室的犯行,就沒有資格拒絕國際間其他國家的法官、檢察官,根據普遍管轄原則,來追究這樣的反人類罪。這個是國際公約所確認的原則,那在台灣亦然。」

長期以來,國際特赦組織 力促普遍管轄原則,應適用於種族滅絕罪、酷刑罪、反人類罪等六大罪名。法律專家普遍認為阿根廷訴江案在國家司法層級上確立了普遍管轄原則的適用,足以作為其他國家法院在審理嚴重違反國際人權的類似案件時借鑑,以維護國際司法正義。

新唐人亞太電視 張芝瑄陳輝堯 台灣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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