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案偵審大事記

【新唐人2010年6月12日訊】扁家4大案11號二審宣判,台灣高等法院改判前總統陳水扁、吳淑珍夫婦為有期徒刑20年,比一審時的無期徒刑輕,而且全案保留上訴的權利。案件的偵辦過程如何? 讓我們一起來回顧。

2008年5月20日,陳水扁卸任總統後,特偵組立即分案偵辦國務費案,並將陳水扁列為被告。陳水扁是中華民國司法史上第一位卸任總統被檢方列為偵字案被告的案例。

--8月15日,瑞士司法機關提供扁家疑似海外洗錢的資產資料,特偵組立即分案偵辦扁家疑洗錢案,並於當晚傳喚陳水扁說明。

--12月12日,扁家4大弊案偵查終結,特偵組依貪污、洗淺等罪起訴陳水扁、吳淑珍等14名被告﹔臺北地方法院12月30日將陳水扁收押。

2009年9月11日,扁家4大案一審宣判,臺北地院判陳水扁、吳淑珍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9月22日,特偵組起訴前總統陳水扁侵佔元首外交零用金案。

--12月24日,特偵組起訴前總統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在二次金改案中收賄、洗錢。

2010年6月8日,陳水扁被控侵佔元首外交零用金案,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無罪。

--6月11日,扁家4大案二審宣判,陳水扁、吳淑珍被判刑20年,均褫奪公權10年。

新唐人亞太電視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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